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妇社[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妇社〔2012〕18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有关直属各单位: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相对复杂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户籍人口不断增加,病残儿鉴定工作日益繁重,为了进一步做好病残儿鉴定相关工作,规范流程,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职责。

  

  1.设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张英姬 市卫人委妇社处 处长

  

  副主任: 郑建辉 市卫人委妇社处 调研员

  

  曾序春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所长

  

  成 员: 黄 茵 市卫人委妇社处 主任科员

  

  王鹤云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副所长

  

  谢立春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人口研究室主任

  

  2.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会,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安排会场,整理鉴定资料等。

  

  3.协调、处理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4.对基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制定文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5.年终对全年业务进行总结,数据分析,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研讨第二年度工作思路。

  

  (二)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

  

  初审小组成员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业务科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病残儿鉴定的行政工作人员,本区计生中心和(或)辖区医疗保健机构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组成。

  

  2.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工作。

  

  3.对本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反馈。

  

  (三)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职责。

  

  1.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

  

  3.开展家系调查。

  

  4.核对申请资料(申请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5.对已经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跟踪随访。

  

  (四)社区工作站职责。

  

  1.上门核查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计划生育情况、疾病情况等是否属实。

  

  2.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并签字盖章。

  

  (五)指定鉴定医院职责。

  

  1.成立医学鉴定工作小组。

  

  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5人或以上,尽可能覆盖多个学科。小组需任命一名负责人或业务联系人。

  

  2. 组织开展医学鉴定工作。

  

  ⑴ 审核被鉴定人身份。

  

  ⑵ 做出疾病诊断:必须包括病名(尽可能按国际疾病分类标、icd标准)、病因、遗传方式三方面。对目前不能明确的病因和遗传方式需加以注明。

  

  ⑶ 鉴定结论必须包括:病名、病残程度(一至四级)、再发风险分析、是否可以再生育或产前诊断的建议四方面的内容。

  

  ⑷ 为再生育家庭提供优生遗传筛查及咨询、围产期保健、产前诊断等优生服务和信息。

  

  ⑸ 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的病例,转介到合适的医疗机构,或提出处理意见。

  

  3. 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反馈。

  

  4.对小组成员进行管理,对于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反馈,经确认后进行调整。

  

  5.各指定医院需通过网站、公示栏、宣传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病残儿医学鉴定预约电话。

  

  二、规范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准备资料,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通知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对于患儿情况明显不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申报。

  

  (二)上门核查。

  

  社区工作站在收到通知后,需上门核查申请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现场比对申请人夫妻和患儿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委托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员上门核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