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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妇社[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3.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或女方近三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患儿更改过姓名,需复印户口本中更改姓名登记的一页。患儿身份证如正在办理,可提交带照片的公安部门的身份证办理回执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要复印首页和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页。

  (三)育龄妇女信息表

  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核查时间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原件(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

  (四)病历资料

  1.2张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病历、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五)《病残儿童信息表》1份。

  二、有关要求

  (一)病历资料的要求。

  1.病历资料必须能充分说明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疾病的发展、治疗经过、疗效。

  2.病历资料必须能体现患儿近期(半年内)的疾病情况。

  3.住院病历必须复印封面、出院小结、重要治疗经过(如手术、化疗等)、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4.需系统治疗的慢性疾病(如癫痫、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提交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二)资料复印的要求。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进行单面复印。不同类的资料不可复印在同一页。如身份证不可和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在同一页。

  2.需要提交复印件的资料(不含住院病历资料),街道应核查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签署核查时间。

  3.住院病历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或公章,并注明复印时间。

  (三)资料粘贴的要求。

  1. 面积小于a4纸大小的疾病诊断证明、报告单原件等资料必须粘贴在a4纸上。每张a4纸只能粘贴一份资料原件。

  

  附件2

  病残儿医学鉴定随访表

  填报单位: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母亲户籍所在街道

病残儿情况

再生育子女情况

联系方式

备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鉴定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街道计生科起报,区计生行政部门汇总,每年10月30日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

  2.随访目标人群:女方户籍在本辖区,2011年10月1号以后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且符合鉴定标准,经审批,于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再生育的家庭。

  3.健康状况:截至随访之日是否患有和一孩相同的疾病,是否有其他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如没有,填写良好,如有,填写有关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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