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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妇社[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

  

  上门核查后,社区工作站需打印申请人育龄妇女信息表,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归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袋,一同上报。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核查后,将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反馈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四)社区签署意见。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根据上门核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将材料送至街道计生科。社区审核工作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户分离或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报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五)开展家系调查。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社会家系调查,填写《病残儿童信息表》,调查审核人员签名。

  

  (六)核对资料。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按要求核对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资料。

  

  (七)街道签署意见。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将材料送至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

  

  (八)区级初审。

  

  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申请人生育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条件,患儿的病情是否基本符合国家、省的病残儿鉴定标准。

  

  (九)区级签署意见。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出具到指定医院开展鉴定的介绍信。审核过程如需补充材料,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有关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十)指定医院鉴定。

  

  指定医院鉴定小组通过预约或现场直接受理等形式安排医学鉴定。对于需要进一步完善检查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相关检查。面见患儿后,鉴定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后签署意见、盖章后,将资料密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十一)市级鉴定。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在每年的3、6、9、12月1日至15日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5号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左右面见患儿,做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并将鉴定信息反馈给各区计生行政部门。

  

  (十二)社区公示。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应在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布一个月。

  

  (十三)随访。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经过病残儿医学鉴定且符合鉴定标准的申请人定期随访,并将申请人再生育情况反馈逐级上报(表格见附件2)。

  

  三、加强业务督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自觉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在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街道、社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工作督导,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工作检查,对基层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加强对街道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再生育审批的监督,从而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申请人隐瞒超生行为、弄虚作假通过市级鉴定的,一经核实,我委将撤销其《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的规定

  


  一、资料内容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的《病残儿医学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无工作单位的,仅需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

  (二)户籍、身份、婚姻、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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