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2
【实施时间】 201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

  (川办发[2012]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村民自建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推进村民自建,实现民主选择项目、自主参与项目建设,能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决策、筹资、建设、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村民自治,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村民自建,实现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取材,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干群关系。推进村民自建,把项目的实施权交给群众,将建设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克服越位、缺位现象,建设服务型政府。项目自选、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于尊重群众意愿,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密切干群关系。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目标,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政府主导建设向政府引导、村民自建为主转变,逐步形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为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健全村民自建制度,完善程序,加强监管,避免盲目性,防止随意性。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积极推进试点示范,积累经验,有序推进村民自建。

  

  (六)村民自建项目范围。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应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以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创新村民自建机制

  

  (七)落实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全体或绝大多数村民受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订落实管护制度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依法设立、组织内部成员受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管理。

  

  (八)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等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招标或比选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公开征求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听取、审议相关内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