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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2
【实施时间】 201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

[接上页]


  (九)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十)落实管护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四、转变政府服务方式

  

  (十一)改进规划编制方式。规划是项目实施的先导和基本依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过程中,要深入农村,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相关规划,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关注民情、改善民生的过程。要指导乡(镇)、村结合国家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和布局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十二)明确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依法讨论通过的项目,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自下而上向有关部门逐级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投资计划下达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确需进行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十三)严格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财政性资金可根据建设性质和用途,存于县级财政相应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须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实行县级报账制,必要时须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报账。农民自愿筹资筹劳的,按照国家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筹资金由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管理,结合财政性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如有结余,结转用于项目区使用。使用结余资金实施项目,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村民劳务工资可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十四)加强服务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建项目的技术指导,深入基层宣传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项目选择和申报,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让群众掌握实施项目的技能,切实解决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村民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专业人员、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指派专人指导和参与项目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十六)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在村民评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主管部门开展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县、乡(镇)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自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记录、项目资金支付记录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加大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联动推进,督促开展村民自建工作。要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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