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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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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专户管理银行按照银行结息的有关规定,定期结算分户利息,分户利息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

  第二十二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出具维修资金证明,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本人身份证、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销户备案确认意见,向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维修资金网上查询平台,方便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小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业主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业主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业主对分户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相关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维修资金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公示不少于7天,并留存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查询。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及其专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小区共有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及小区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维修资金收支审计的审计费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年限自通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照以下原则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单幢房屋共用屋面(不含业主单独使用露台)的维修,由屋面庇护范围下各层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单幢房屋基础、外墙的维修,由单幢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地面车库的维修费用,涉及房屋基础结构的,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分摊;其他性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库(位)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六)应当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在小区共有维修资金账户内分摊;小区共有维修资金不足的,再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三十条  部分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续筹不足,发生应当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自有资金分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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