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区在构造上处于青藏高原东北缘与华北地台的结合部位,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环境复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为核心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重点开展盐池、同心、泾源、隆德4县及其他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50000地质灾害详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宁夏中南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修订和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村庄等人口密集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等工程,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实施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预警预报工作。完善自治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县为单元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群测群防全覆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

  

  3.建立专业监测网点。在全区选择25处威胁人口多、工程治理难度大、暂时不能采取搬迁措施、目前处于缓慢变形或局部变形的重要地质灾害点或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点设置专业监测网点(泥石流专业监测点10个、滑坡专业监测点10个、采空塌陷监测点50个),积极开展专业监测。“十二五”期间,首先在彭阳县、西吉县、海原县和原州区等重点防治区域内开展滑坡、泥石流专业监测,并逐步将全区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专业监测,建成覆盖全区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