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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尽快实施综合防灾治理,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1.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城镇、乡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对地质灾害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尤其要结合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于“十二五”末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的群众基本搬迁出来,并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治理工作职责,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确定实施工程治理的,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四)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反应敏锐、处置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应急方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2.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

  

  3.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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