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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群众自治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内容。要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基层修改、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一般在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要专设人口计生章节。修订内容上要在倡导男女平等、提高女性政治地位、反对性别歧视、倡导男到女家落户等新型生育文化等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女性当选村民代表,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以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女性不低于一定比例,提倡婚礼文明节俭、姓氏改革,提倡婚居模式、养老模式多样化和选择性,鼓励儿女共同养老和社区互助养老等方面内容。

  (三)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程序。村规民约修订要与基层民主建设“四议两公开”有机结合,确保重要事项及时进入党支部提议范围。先由村计生协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拿出初稿,提交村党支部,然后按照党支部提议、支委会、村(居)委会商议、全体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决议,决议事项和实施结果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在各个环节,都应吸收群众自治组织领导成员参加民主决策。未经民主程序,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撤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作出的有关人口计生的决议。

  (四)建立与集体经济联系、奖惩并重的利益导向机制。要把整合村级(包括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源奖励计生家庭、制约违法生育家庭、管理流动人口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将各项利益导向政策措施明确写进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级(包括农村社区、居委会)要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拆迁、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一人份的优待,在落实社会保障和惠民政策时,要给计划生育家庭以适当优待。同时要利用集体经济对违法生育者、流动人口房东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者进行必要的制约。

  (五)开展三级联创百村示范、千村合格活动。从2012年至201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县(市、区)、乡(镇、办)、村(居)三级联合创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千村(居)合格活动。严格按照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双创”标准评估,命名示范村(居)和合格村(居)。

  (六)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要健全人口计生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要积极发挥基层人口计生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凡涉及集体经济分配、落实惠民政策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由村(居)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或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民主决策;对涉及人口计生方面的具体事项,要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和监督,积极引导村民通过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等方式民主监督人口计生重大事务,增强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权威性。开展诚信计生活动,采取签订诚信协议的形式,引导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基层人口计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形成“政府诚信、干部守信、群众互信”的和谐环境。

  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县(市、区)、乡(镇、办)党政领导要把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及村(居)民自治的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要明确组织、民政、妇联、宣传、人口计生、计划生育协会等相关部门、群众团体的职责、任务,形成推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合力,共同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是政府主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行政部门,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要着重于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改善环境,从宏观上部署和推动村(居)民自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场所、设施等保障,指导支持村(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作为协助党和政府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协会人才资源丰富、组织网络健全、易于贴近群众等方面的优势,组织广大群众实行自我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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