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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乡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及下属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大对村(居)级人口(含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投入。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纳入乡级财政预算,对被市级命名的群众自治示范村,按照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纳入乡级财政预算,落实情况纳入对县、乡人口计生工作“三到位”考核内容。 (四)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根据各辖区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基础,制定推进工作计划,实施分类指导。特别要到问题多、困难大的地方同干部群众一起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和促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发展。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既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又要结合本村实际,做到一村一章、一村一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五)严格考核评估。各级要建立动态管理激励机制,加强对村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奖惩。原则上县(市、区)、乡(镇、办)对村(居)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要有督查报告、排序情况;年终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要有验收报告。要及时发现、培育群众自治工作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对县、乡组织推动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结果与人口计生综合目标考核、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挂钩,促进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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