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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和(七)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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