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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建立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要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十六)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有关部门要在家庭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八)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保障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平台的作用,依法及时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残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全面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