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办字[2012]99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2〕9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度继续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同时,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要将本地区候选企业(单位)汇总审核后,分别填报《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表格及电子版连同《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等原始申报材料,于7月10日之前报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梁胤东、赵太文 电话(传真):0431-888690920

  

  电子邮箱:snmgc@163.com

  

  
吉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3号文件)精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发展重点,强化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激励创新发展,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为重点,推动1000户左右中小企业做专做精,扶持100户左右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树立50个左右有市场号召力的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使家庭服务供给逐步得到改善,从业人员数量有较大增加,职业技能水平有所提高,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家庭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动家庭服务业走上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同步发展的跨越式发展道路,提升我国家庭服务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水平打好基础。

  

  二、创建范围及条件

  

  (一)创建范围

  

  由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经营主业涉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拥有的独立家庭服务品牌均可参加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家庭服务知名品牌创建活动。

  

  (二)创建条件

  

  1.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② 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③ 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赢利能力较强,营业额在全国或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2011年度营业额达到800万元以上。

  

  ④ 吸纳就业能力较强,从业人员规模在全国或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2011年12月末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较高比例。

  

  ⑤ 能够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1年12月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0%。

  

  ⑥ 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家庭服务品牌。

  

  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