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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规范并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② 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③ 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较为规范,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额在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2011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④ 以创业带动就业,能对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2011年12月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一定比例。 ⑤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⑥ 有较突出的经营特色,在做专做精方面取得较好业绩,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单位),可予优先评定。 3.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鲜明的家庭服务特色。 ② 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③ 在全国或者地区同类品牌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良好信誉,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④ 能创造较高经济效益,吸纳相当数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和提升作用。 ⑤ 符合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或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创建条件。 三、申报程序及认定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或品牌拥有机构,向县(市、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经本地区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 2.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行汇总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上报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 3.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对各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上报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推荐材料进行汇总。 4.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入选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入围名单。 5.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将入围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和中国劳动保障报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研究产生入选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建议名单。 7.将建议名单报联席会议审批,确定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名单。 8.召开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对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进行通报,并分别授予“2012年度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2012年度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铭牌。 (二)申报材料 1.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 4.企业有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复印件。 5.完税凭证及所在地税务减、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登记机关年度审验证明材料。 7.品牌注册或认定证书。 8.企业有关简介及宣传资料。 (三)认定办法 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制定《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评定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和逐级审核推荐相结合,综合评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参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吸纳就业人数和企业独立家庭服务品牌等指标,并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等因素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