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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2012年创建活动安排 2012年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研究制订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意见,印发《关于开展2012年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地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宣传和信息交流,总结各地开展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活动经验;筹备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展示暨经验交流大会。 第三阶段:展示交流。召开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展示暨经验交流大会,展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成果,交流创建工作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发挥家庭服务业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营造推动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及其他促进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对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在注册登记、市场融资、连锁经营、品牌推广以及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扶持。通过创建活动,各地都要结合实际扶持建立3-5家百强龙头家庭服务企业,30家左右中小型规范化家庭服务企业,1-2个有市场号召力的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形成主业突出的家庭服务业发展构架。 (三)严格申报审核。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评定标准、程序及办法,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按照条件严格把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选拔认定出来,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四)搞好宣传展示。各地要积极支持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到国内外参加各类展示活动,不断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站,做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形象展示和宣传,为创建活动的开展创造有利舆论氛围。各地要将开展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活动情况和有关经验,及时报送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 各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在汇总审核确定本地区候选企业(单位)后,分别填报《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表格连同《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等原始申报材料于8月1日之前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请一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李盅盅、陈伟 联系方式:010-84207648 84207650 84208636(传真) 电子邮箱:nongmingongban@mohrss.gov.cn 附件1 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 月 日
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制表 填报说明: 1.申报2012年度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从业人数须达到500人、营业额800万元以上;申报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从业人数须达到100人、营业额100万元以上。 2.所属业态:指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其他业态,其中,其他业态指主营业务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业态,且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50%以上。 3.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4.注册登记时间:以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时间为准。 5.职工总数:指本家庭服务机构员工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