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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1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厦府办〔2012〕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厦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医改,提升医疗卫生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市2012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着力提升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统筹推进各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要有新的提高,达到和超过国家、省对人均筹资标准的要求。探讨研究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办法。

  

  (2)逐步提高医疗费报销比例。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5%、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到50%以上。

  

  (以上两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2、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研究建立体现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费用控制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的医保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3、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1)做好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实施及宣传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2年底前完成)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研究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的有关政策和做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4、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1)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2)探索推进医疗救助结算和医保系统的衔接,初步建立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信息产业局、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3)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和肺癌等12种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要求,把基本药物制度拓展到村,在纳入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政府,2012年底前完成)

  

  6、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监管工作。

  

  (1)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药监局,2012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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