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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1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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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扩大单病种付费种类,完善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科学制定门诊医疗费总额控制指标及住院医疗费结算定额标准,增强医保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服务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15、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改革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2012年底前完成)

  

  (2)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3)探索建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薪酬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医管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

  

  16、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继续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推行无假日医院、预约诊疗、优质护理等便民惠民举措,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推行优质护理,出台《厦门市公立医院优质护理达标验收办法》,倡导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2)降低平均住院天数。通过落实医保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康复床位等配套措施,促进平均住院日在去年基础上再缩短1天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2012年底前完成)

  

  (3)推进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同级医疗机构、区级对上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牵头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17、加快多元办医步伐。

  

  (1)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放开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在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牵头单位:市卫生局、相关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2)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加快五缘医疗园区的招商工作,尽快落实投资主体。(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2012年底前完成)

  

  18、推进信息化建设。以组建市医管中心为契机,启动公立医院“医疗云”项目。(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医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2012年底前完成)

  

  19、开展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四)统筹推进其他相关领域改革和工作

  

  20、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0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2)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提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用药。(牵头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3)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急救体系、卫生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2012年底前完成)

  

  2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开展《厦门市医疗设施布局规划(2010-1015年)》修编工作,完善医疗资源规划布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22、贯彻落实厦门市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推进对台医疗卫生项目招商、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合作工作以及相关政策研究和向上争取工作;推动厦漳泉在三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和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推进厦漳泉三市医保卡结算体系和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平台等建设,建立区域内专家会诊、人才交流合作等制度。(牵头单位: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2012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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