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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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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加快发展

  支持条件成熟的区争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在全市安排服务业总体发展布局时,优先考虑武昌区、江岸区等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项目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优先推荐列为省、市重点服务业项目。同等条件下,市级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省级服务业试点区项目建设。

  (三)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按照提高武汉服务业集聚力和辐射力的要求,根据优化空间布局、促进集约发展的原则,重点布局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两江四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布局高端服务业,着力打造汉口沿江商务区、王家墩商务区、古田生态新区、“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四新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区、东湖中央文化区、武昌滨江商务区、青山滨江商务区、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武汉临空经济区、东西湖保税物流园区、阳逻港综合型物流园区、武汉中国知音城、光谷金融港、光谷创意产业园、华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等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施汉正街市场综合整治与搬迁改造,将汉正街地区打造成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区。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

  引导相关服务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制定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标准,建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评价体系,培育和认定一批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推动集聚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优胜劣汰机制,对发展状况良好的市级集聚示范区,积极扶持并支持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高端化发展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培育总部经济,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投资贡献奖,对新引进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首次投资服务业项目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各区根据各自发展特色、产业布局、资源优势吸引与本地产业互动发展的总部企业落户,形成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区。推进武汉天地商务中心、硚口电子商务总部区、武昌中南-中北路公司总部区、东西湖泛金银湖总部经济区等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各区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及财力情况,在人员落户、房租补贴、用地优惠、人才引进等方面,出台吸引总部企业、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

  在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培育本土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大企业落户武汉。开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100强评选活动,建立服务业百强企业评选发布制度,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建立服务业百强企业对口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对服务业百强企业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其争取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创新

  鼓励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引导服务业企业应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提升服务业科技含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

  制订服务业商标品牌培育计划,丰富服务业商标内涵,提升服务业商标品牌价值。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商标,重点推荐生活服务业、商贸流通业、“老字号”、现代物流及有关行业的企业进行中国驰名商标及省、市著名商标认定。设立武汉市现代服务业企业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首次获得该奖项的企业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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