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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四)增加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采集、管理和发布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负责对全市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十四)对全市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电、机要、印章、信访、安全、统计、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局机关车辆管理、公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系统综合性调研;组织系统新闻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物资装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系统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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