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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卫生局合署办公,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增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规划。 (二)负责辖区内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管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形式审查;负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管理药品检验机构工作;负责本口岸进口药品备案和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 (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监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好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依法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受委托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受理和现场检查。 (七)负责对保健食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协助实施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核及卫生许可工作。 (八)负责对化妆品的监管。 (九)监督检定和抽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上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验结果;依法查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配合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并指导全市医药企业专业培训及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督查督办、机要档案、保密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绩效管理、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固定资产和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的组织协调和机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负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算管理,编制预决算;负责系统各项资金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监管;负责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所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