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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2]15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牵头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要求,严格落实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制度。

  

  (八)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适时公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信息。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方便群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的溯源查询;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效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工作意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进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的内容。教育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建立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实施“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推动家庭配备使用逃生自救器材。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培养更多的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工作

  

  (十)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针对我市高层、地下建筑、城市隧道、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

  

  (十一)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扎实落实公安部等多部门出台的《关于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建立街(镇)、社区、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切实筑牢“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火灾防控网。所有街(镇)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综治办、安监站、派出所、工商所等工作人员参与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设立消防工作站,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明确2-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居(村)委会主任对网格内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消防工作。责任片区、单位小网格应成立消防自治或区域联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政府可以招收事业编制人员或统一招收消防文员,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作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派驻街(镇)、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街(镇)、社区要建立网格精细化排查检查机制,落实日常检查巡查制度,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季节特点,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对辖区消防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切实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二)健全完善专群结合的消防队伍。逐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消防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确保每个街、镇都有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每个社区(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大型厂矿企业、危化品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要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要积极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员辅助执法队伍建设,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对业务精通、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探索纳入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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