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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2]15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三)大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的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着力打造消防“铁军”。要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和消防船艇进行灭火救援,逐步建立立体化的灭火救援装备体系。要加强消防信息中心、基础通信设施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提高消防综合救援能力。积极建设统一的灭火救援地理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消防水源、车辆、装备、灭火剂等消防要素进行实时动态的跟踪管理。

  

  (十四)充分发挥消防服务组织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消防服务组织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火灾损失评估鉴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消防安保服务等技术性服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更加便利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保障工作

  

  (十五)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投入必要的消防设施保障,不断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申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公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上半年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定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消防安全检查评价报告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十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及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托企业信用平台,加强对有失信行为、不良消防信用记录单位的联合惩戒。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为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要纳入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注册管理,依法加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正职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有效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及时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

  

  (十八)进一步加强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积极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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