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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府办〔2012〕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2〕49号)要求,现就全市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实现“五个厦门”的发展目标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冶金、防雷装置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共性内容部分,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由牵头单位负责、配合单位协同抓好落实。

  

  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电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未按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道路交通:(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农林局、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牌或持空白包车牌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超载超限、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营运车辆私自关闭动态监控装置逃避动态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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