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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落实避让举措 要进一步推行主动预防避让制度,在重要转折天气来临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并落实汛期值守、巡查、监测预警预报制度,坚持每天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遇有降雨时,要动态掌握雨情变化趋势,对降雨趋势不断恶化或降雨量达到可能引发灾害时,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按照演练撤离路线和应急预案迅速撤离至应急避让场所。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预防避让机制启动过程中的决策和组织作用。加快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施工进度,确保主汛期来临前纳入省级财政补助的应急避难场所能够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全面深化地质灾害主动避让机制,努力将因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强化工程治理 要大力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方案,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严防恶意低价中标和“串标”、“围标”、“转包”等情况出现,认真落实工程实施公示制度和上岗考情制度,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设计代表不落实、不到位、缺岗、离岗的,必须采取惩戒措施。同时,各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施工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确定避让撤离路线、安置点,落实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各施工点监理和设计代表必须常驻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施工单位必须增加作业人员,增加机器设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实行倒排工期和24小时作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地震灾区重要交通干道沿线等重点区域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实施进度,确保各项目于5月30日前保质保量全面竣工。 七、加强后期管护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实施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专项工作。要立即组织专业地勘单位对本辖区内纳入重建规划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逐一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在综合考虑原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工程维护目标等情况的基础上,调查工程运行情况,评估工程长期运行隐患,提出进一步治理的建议意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落实工程管理维护措施。同时,根据治理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对治理工程损毁的部位进行修复,对淤积的泥石流拦砂坝及时进行清淤维护,对排导槽、排水沟等排导工程及时进行清理疏通,确保防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的防灾功效。 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管理实施的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运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对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修复和加固,应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除此之外的管理维护和完善工程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程序应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7号)实施,相关施工图设计变更费用由各县统筹解决。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明确规定:“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确保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度汛,各县务于2012年5月25日前全面完成清淤和加固工作。 八、狠抓企业汛期防灾 要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重点强化对在建工程业主单位防灾职责的落实。要通过公示制度,将已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告,提高社会监督约束力;要通过督查制度,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地位。各县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对照评估报告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在建项目和工矿企业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通过告知制度,强化业主单位防灾责任意识;要通过除险制度,强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和科学实施,严禁因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针对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日益凸显的防灾高风险态势,各县要在汛前全面组织一次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督促工程建设和工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建设场址、施工工棚安全选址,避开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地段,对有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监测、避让或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隐患特别严重的,应及时采取临时避险或停工等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安全度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