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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建立长效机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发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做好长期奋战的准备。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和保障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各县要抓紧编制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建设。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提高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配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近期,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四大”体系建设以及组织、经费保障和灾害风险规避等情况。各县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防灾责任的落实、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专职监测队伍的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王继超,联系电话:2825644, 传真:2832935,邮箱:abzdhz@163.com。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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