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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12]8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校车申请材料,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审验校车驾驶资格;管理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对校车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合格校车及驾驶员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人进行处罚;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安监部门负责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发展镇村公交、学校周边公交站点设置等具体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支持镇村公交和校车运营,对车辆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提高对农村道路建设和改造的补助;加大对学校布局调整的补助力度。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现有学校非专用校车更换升级为国标、省标专用校车补贴政策,以及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相关经费和安排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探索校车运营模式。校车运营模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或镇,可参照苏南模式试行校车专营,采取企业运营、部门监管、政府补贴、成本分担的机制,定点采购一批校车,试点实施校车专营。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网、广播站、板报、橱窗等,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拒乘和举报超速、超载车以及“黑校车”,增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政策支持。对专用校车实行以下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新购置校车,市财政按照每车1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剩余资金由各县(市、区)负责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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