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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坚持原则,统筹编制,增强预算管理的全面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按险种单独编报,并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2012年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今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应及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十四)严格程序,明确职责,增强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各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人社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社、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和人社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同时报上一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省人社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经卫生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卫生部门批复,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编报程序报批。 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基金财务管理 (十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坚决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清欠,财政部门负责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实账审核、年终决算对基金划拨和支付进行科学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基金支付中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十六)切实改变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改变基金收支结算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基金收支的现金结算。2012年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网银或社会保障卡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县级以下基层服务网点要在2015年底前取消现金支付。2012年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要全部接入新农合省级平台,实现省内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就医即时结算。 (十七)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撤销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经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认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单位,要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服务协议,重点明确收入户、支出户的资金流向,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因特殊情况需原渠道退回或收回资金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授权后方可发生收付业务。大额支付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授权银行方可支付,具体大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确定。要研究制定基金在途时间考核办法,保证征缴基金按时转入财政专户并及时足额支付,防止出现基金延压现象。要加强部门之间、经办机构内部各项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按月对账制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基础管理,规范经办服务行为 (十八)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规定和“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各地要合理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能,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检验的约束机制,防范基金经办的制度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