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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风险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业务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内控办法、监督检查标准和防控措施,加强对财务、信息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重点管理、重点考核和重点监控。要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快推进“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要坚持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基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基金收入或待遇支付与业务审核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会计处理相分离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业务初审和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十)加大财政投入,为基金管理提供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规定,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项目和支付标准,切实保障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银行电汇费、邮政邮寄费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生存认定)费,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基金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全省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和省市两级社会保险数据库建设步伐,统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业务统计软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网上采集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征缴、认定、发放、咨询、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实现缴费、待遇享受“一卡通”。 九、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二十二)强化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各级人社、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征缴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和业务行为,对查出的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工作体制。各级人社、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数据分析、举报查证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情况的行政监督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专门监督。同时,人社、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或公开社会保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基金管理责任落实,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切实把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经办的各个环节,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二十五)大力提升监督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进以监督管理软件联网应用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提升监督手段,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全程监控,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