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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健全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健全和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水平,是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要保障。各级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不断健全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逐步建立起监督有力、管理科学、运作高效、操作性强的国资监管完整制度体系。要切实加强国资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积极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必然要求。各级国资委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以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探索推进“统一授权、统一制度、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拓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力争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全覆盖”监管。条件还不成熟的市州,可采取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政策的统一,理顺出资关系。各级国资委要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优势,切实加强出资人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监管,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加快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着力培育一批地方优势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力争培育成为国内领先企业。 (二)建立健全国资系统工作机制 1、完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开展指导监督工作是各级国资委承担的重要法定职责。各级国资委要严格按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规定,注意发挥好指导工作的引导、规范、提高和促进作用。认真落实国资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快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上级国资委在开展指导监督时,要切实防止越权干预下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始终坚持寓指导于服务之中,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注意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出资人监管职能、指导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和支持下级国资委深化国企改革、有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重点环节上,确保指导监督及时有效。要坚持日常指导与专项指导相结合,重视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不断探索完善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丰富创新指导监督手段,推动指导监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国资委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当地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新进展和国企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效,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状况,主动报告国资监管工作和国企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要主动加强媒体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的最新进展情况,广泛宣传国企改革发展的突出成就和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国企改革发展的普遍关注。要指导企业定期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国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既是搞好国有资产面上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国资委系统加强联系、共同提高的重要纽带。各级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共同推进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当前“重履行出资人职责、轻面上监管职责”、基础管理工作立法位阶低、部分市县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基础管理工作分工,依法落实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国资委承担的产权管理、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统计评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产统计、财务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县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主体,努力建立起全面覆盖、层级完整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统一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密切国资系统的纵向联系,形成面上监管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