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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6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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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工作,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有效落实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3.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全面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防治工作的后期管理,使病区改炉改灶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达到95%以上。

  

  4.基本消除大骨节病。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5%。

  

  5.全面消除克山病。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100%。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扩大监测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方、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评价和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地方病的流行和防治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和工业盐的监管,防止工业盐、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新发地方性克汀病。在坚持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方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要继续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工作,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优先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开展改水降碘饮水工程建设。

  

  3.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在尚未完成改水任务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要如期完成改水工程建设工作。要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已落实防治措施的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和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良炉灶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病区家庭正确使用合格防氟炉灶,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5.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加强对重点病区的病情监测,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有效落实转产换粮、易地育人等综合防控措施,在克山病高发病区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群众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

  

  (三)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地方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方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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