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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履行部门职责,落实综合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应。 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在食盐市场销售、使用工业盐、劣质盐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加强学校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广电部门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农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要结合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地方病病区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防治需要。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利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倾斜。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防治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其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防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七、监督与评估 各地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盐务、教育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