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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拉政发〔201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意见》经201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拉党发〔2011〕8号)精神,切实发挥好公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四创”(创新机制、创新队伍、创新政策、创新职责)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整合户籍管理资源,坚持统筹推动城镇化进程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统筹促进发展与维护稳定有机结合,统筹重点突破与积极稳妥有机结合,大力加强和创新户籍管理工作,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坚持惠民、便民、利民,推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购房人员、招商引资、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对于不愿迁户的人员,统一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二)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和创新户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吸引外来人才和资金,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打造国际旅游城市形象。

  

  (三)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重点解决人户分离,实现以房管人的工作目标,切实解决全市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盲点,逐步消除长期存在的“人户分离”信息不准、不实的现象。

  

  (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要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充分考虑全市发展现状、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逐步引导农牧民、人户分离人群平稳有序转移,实现城镇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资源与社会管理的协调发展。

  

  (五)坚持综合协调的原则。要与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三、内容措施

  

  深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工作,是以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破解“人户分离”难题、适度放宽落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过上述工作实现我市实有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有效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局势的长治久安。

  

  (一)全面推行以居住证管理为核心的新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以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服务拉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出发点,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为工作目标,创新传统暂住证管理模式,打破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壁垒,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方式,推行基于住房、就业为基本条件的“居住证”服务管理模式,并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挂钩。

  

  结合拉萨实际,暂定在我市固定住所或有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且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及在拉居住1年以上、本人不愿落户我市的各地市离退休人员,予以办理居住证,并逐步享受与我市常住人口在医疗、保险、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二)以降低门槛、放宽条件为“出发点”,适度放宽拉萨市落户政策。

  

  1、放宽“人户分离”落户政策。针对在我市购买房屋,手续不全、长期居住在我市、有固定收入的人户分离人员,适度放宽入户条件,本着“一次突破、不留尾巴”的原则,购房者可凭购房合同或乡政府出具的购房证明,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可在我市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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