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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县水务局职责:(1)负责县域河流、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河流、水利沿线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设置。(2)灾区供水,以及水情、汛情监测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3)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职责:(1)负责县域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设置。(2)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 (3)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4、县旅游产业发展局职责:(1)组织开展各旅游区(点)地质灾害调查,设置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2)编制旅游区(点)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3)建立旅游区(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4)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防灾知识的培训,加强对旅游者防灾知识的宣传。(5)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或景区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1)严格山地建房的管理。(2)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建房和从事不合理的工程活动。(3)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县教育局职责:(1)负责组织开展各中小学校区(舍)的地质灾害调查。(2)编制中小学校区(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3)在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对中小学校区(舍)及其周边的地质灾害或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受地质灾害或隐患威胁的校区(舍)要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的要求,落实防灾责任、防灾措施和应急措施,汛期加强巡查与监测。(4)切实抓好对全体师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负责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做好矿山尾矿库(坝)安全检查、监督工作。(2)制定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把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3)发现矿山地质安全隐患,及时责令矿山开采企业整改,消除隐患。(4)当地质灾害险情威胁到矿山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险。(5)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6)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8、县气象局职责:(1)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县国土环资局共同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2)将气象预测预报及预警资料及时通报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9、县财政局职责:(1)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10、县民政局职责:(1)负责受灾人口调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2)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3)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和安排各界捐赠款物。 11、县公安局职责:(1)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有关部门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工作。(2)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12、县人武部职责: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13、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为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责任单位。(1)成立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指挥部,组建应急抢险队伍。(2)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分别编制辖区各隐患点应急预案。(3)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工作明白卡”。(4)组织防灾避险应急演练。(5)明确汛期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进一步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工作职责。(6)根据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点和危险区域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时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组织避灾疏散,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环资局报告。(7)当发生灾情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施救,并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和国土环资局报告,做好灾后安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