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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昌府办[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水平。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标语、专栏专刊、流动宣传等形式和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举行防治演习,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治灾、减灾意识。特别是县国土环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结合典型地质灾害事件的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防止、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确保一方平安。

  

  (三)扎实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汛前要对辖区内已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尤其是要对处于泥石流沟口、堆积扇、高边坡、陡崖及旅游景点、主要公路、学校、城镇、矿区、工程施工场所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重点防范地段,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排查,在重要危险地段和沟口设立警示标志。对排查出来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特别是对各类工程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矿山企业矿渣、尾矿堆放点,要督促建设单位和矿山企业消除隐患,做好监测工作,履行好防灾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巡查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重点防治的隐患点、危险点,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对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要编制单独的应急预案;汛期要加强检查,做好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汛后要进行复查总结工作。

  

  (四)落实防治经费。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证地质灾害调查、区划、评估、监测、预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防治需要,建立专项资金,对部分危害大、急需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对特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及早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同时,对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经费,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动态监测,做好预警预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1、各个乡镇、各个矿山、农(林)场都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抢险救灾救援应急分队。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尤其是汛期要加大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县政府或县国土环资局报告,如遇紧急情况要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做好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同时建立巡查台帐。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上报,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4、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有台风、暴雨等强降水天气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辖区村、基层企业、地灾监测预警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相关防灾减灾工作。

  

  (六)严格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

  

  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防汛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一旦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须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国土环资局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县政府视灾情及时研究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要求,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七)控制源头,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县发改委不得批准其立项,县国土环资局不得批准其用地,县住建局不得批准其建设。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建房选址的防灾避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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