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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完善高层次人才奖励和选拔任用机制。调整规范各类人才奖项设置,大力表彰和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完善企业高层次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打破高层次人才省份、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营造开放的用人环境,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二)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1.加快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促进实施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计划,依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工程等载体,建设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25个、科技创业团队300个,引进培育各类创新创业人才2500人,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供长期科技人才智力服务。大力实施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着力打造5个国际一流、30个国内一流和500个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实施博士后创新工程,加大实用型博士后培养力度,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充分利用“千人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转化落地。开展“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结合基层经济发展实际需求,深入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培养基层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营造良好的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各级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结构、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服务保障政策,使高层次人才发挥更大潜能,做出更大的贡献。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大力改善科研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完善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 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对不同岗位的科技人员采取差异化的评价标准。改进科技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标的权重,将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纳入科研工作量考核内容。将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纳入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内容,由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评审委员会对本地区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和优秀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强化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作用。 结合省重点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强化科技对园区的支撑作用,鼓励中心城市结合科技和产业园区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发挥国家级园区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建设步伐,充分利用高新区人才、技术集聚的优势,强化科技园区的企业孵化、产业集聚的技术辐射功能及成果转化功能,使其成为吸引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升格为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各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要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生产力促进、科技评估、信息咨询、专利服务、成果推广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优惠措施,完善创业服务,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形成规模效应,加快成为高端创新人才的聚集区、高端技术研发集成的核心区、高端成果孵化运用的主导区。 (五)充分发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用。 1.激励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增幅必须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5%。凡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国家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列入《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或获得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享受《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