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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9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州市“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州市“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2〕97号)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制订的《福州市“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福州市“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二○一二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到“十二五”末,我市海洋捕捞渔船将控制在4583艘、功率数206169.49千瓦,分别压减49艘和2345.03千瓦。为实现目标,将全市的渔船管理控制数和压减任务下达给沿海各县(市)区(具体见附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渔船购置以及省厅核增核减我市渔船控制数情况,每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县(市)区跨县辖区购置渔船的控制数。

  

  二、保障措施

  

  (一)实行责任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一要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牵头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安监、海事、公安边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商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促进“十二五”海洋渔船“双控”目标的完成。二要实行任务分解,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十二五”渔船“双控”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年要公布有关县(市)区完成情况,对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见谈话。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渔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渔区社会安定出发,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的工作部署,确保“十二五”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减船政策,完善保障制度

  

  一要切实推进渔民转产转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是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主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家“双控”制度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转产转业政策,确保国家下发的转产转业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并安排配套资金进一步促进转产转业工作的开展。要重点压减拖网、张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渔船。二要加快建立渔民社会保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民的社会保障,根据我市渔区的实际,积极引导渔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积极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向水产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或者其他非渔业产业转移,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多种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出路。三要努力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进程,不断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拓展政策性渔业保险领域,引导和鼓励渔民参加渔业保险,不断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四要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确定补助对象,规范补助发放程序,严禁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禁止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取消补助或扣减补助;对纳入“黑名单”的渔船,要通过暂缓发放补助资金等方式,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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