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开展甜茶馆卫生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职责分工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照经营行为。

  (二)市政市容管委会负责整治占道经营。

  (三)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开展相关整治工作。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依法履行餐饮(甜茶馆)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整治职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宣传培训工作。

  (五)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甜茶馆卫生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六)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整治工作。

  (七)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甜茶馆卫生和食品安全整治,与市区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五、整治行动时间

  第一阶段:摸底调查阶段(4月5日-4月25日)。对辖区内甜茶馆开展整治摸底调查阶段。目前,我市管辖范围内的甜茶馆共有422户。50㎡以上大型38户,占甜茶馆总数的9%; 49㎡至30㎡为中型95户,占23%。29㎡至以下小型289户,占68%。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4月25日-5月10日)。各单位联合行动,按照拉萨市创卫办制定的甜茶馆整治工作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召开甜茶馆经营业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暨“甜茶馆规范行动”动员大会,组织动员和食品安全培训,要求甜茶馆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第三阶段:自查自纠和整治达标阶段(5月10日-7月10日)。甜茶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整治检查基础上,对一些甜茶馆问题较严重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升级改造。新闻媒体加大舆论宣传,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阶段:发证阶段(7月10日-8月10日)。通过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以“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创建一批卫生和食品安全规范化样板的甜茶馆,推动甜茶馆卫生整体面貌,提升一批全市证照齐全的甜茶馆经营单位,规范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甜茶馆,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甜茶馆经营单位,使甜茶馆真正能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拉萨城市形象和品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8月31日)。按照统一部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市容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检局、市创卫办、市食安办、市食药局、城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甜茶馆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整治情况开展检查验收。

  第六阶段:总结阶段(9月10号之前总结全市甜茶馆整治工作)。

  六、甜茶馆整治规范卫生标准

  50㎡以上大型甜茶馆规范标准;

  (一)设施基本齐全

  1、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具洗消3联池(设施)分开设置,原料(荤、素)清洗池各设置不少于2个,并有标示;

  2、配置封闭式食品存放架(柜)为,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

  3、有冰箱或冰柜,存放易腐变质食物;

  4、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防尘等设施;

  5、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划分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域,并有标示,光线充分;

  6、加工区有排烟、排气装置;

  7、有餐具贮存保洁设备;

  8、加工区域和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从里到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透水和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9、建立单独食品贮存库房或者零时存放固定地点,分类离地、隔墙摆放。

  (二)制度基本落实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1)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整洁、明亮;

  (2)墙壁、天花板和门窗无蜘蛛网、霉斑或其他明显积垢,地面洁净、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渠通畅,无积物;

  (3)有带盖垃圾桶,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

  (4)食品和其他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标示明显,按每日使用原料需求量配备冰箱冷藏柜,冰箱冷藏柜内食品分类分层存放,生熟分开。

  2、建立并执行采购索票索证制度,确保原料来源清楚

  (1)粮食、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和调味品等主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来源渠道正规,按规定索取供货者证件和购货凭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