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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邯郸市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进程,2012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突出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水质安全,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突出四项工作重点,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环境监管,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在2011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完善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1.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对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皮革鞣制、电镀、硝染、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率达到100%,100%建立管理台账,100%纳入日常监管。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市、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成绩,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6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和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于6月2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2.加大铅蓄电池企业整治力度。各县(市、区)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严格落实“六个一律”要求,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别于6月20日、11月20日前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3.对检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处理到位、处罚到位、取缔关停到位。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确保取缔关闭到位。正常生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限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强化企业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率要达到100%。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开展重金属企业监督性检测工作,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性检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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