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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严格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要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各县(市、区)要组织全面排查,确实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建立台账;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不处置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4.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管。彻底摸清底数,将涉及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全过程监管之中,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和处置单位的排查率达到100%,100%建立管理台账,100%纳入日常监管,防止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要达到l00%, 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率要达到l00%,验收率要达到l00%,有效数据审核率要达到100%,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 1.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督性检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督促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设施,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和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污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 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上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日常监管。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确保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严格执行旁路挡板铅封、启封制度,全市具备铅封条件的旁路挡板铅封率要达到100%。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擅自开启烟气旁路及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四)突出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岳城水库、羊角铺以及各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流域水环境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水质安全。一是建立长效监控机制。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主要水源地建设水质监测设施,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实现动态监控。二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对涉水企业和排污(水)口进行定期排查,必要时联合相关省、市的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建立高标准的区域项目准入机制。严把环境准入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