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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县(市、区)要开展饮用水源地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对水源地范围内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分门别类采取措施,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彻底取缔的必须取缔到位。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于7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

  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以及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6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将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于8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后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的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后督查,对专项行动材料进行汇总,并做好迎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准备。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工作的有效开展。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各环节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治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要定领导、定区域、定标准、定责任。采取约谈、通报和问责等办法,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整治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挂牌督办,确保督查到位。要加大对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饮用水源地以及重点减排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污减排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重点查处,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案件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于6月底前要上报1至3个挂牌督办案件。

  (四)加强舆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根据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要定期向新闻媒体公开查处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儆效尤。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附件:

  
邯郸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崔永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海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景平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赵洪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继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巧凤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常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常洪信 市建设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石章合 市工商局副局长

  钟长春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吕国华 邯郸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李梦虎 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梦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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