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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 非煤矿山。无证、证照不全或持过期证照从事生产建设行为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而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矿山抢时间、抢速度、抢工期,安全设施和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安全设施没有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不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和建设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尾矿库超量排放尾砂,以及不按设计堆筑坝体的;从事地质勘查、采掘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属地登记的;无证勘查、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包矿山工程的,以及租借、挂靠有资质单位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非法用工、超时加班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3. 道路和水上交通。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营运车辆超载超员,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班线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运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4.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抗拒安全执法的;建设单位虚假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认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备案的;施工单位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规作业的;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 消防。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生产(经营)、储存、居所等“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6. 危险化学品。已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证上岗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涉及三光气化工、医药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经审批(无相关票证或票证使用不规范)违规作业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7. 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关闭退出企业原从业人员组织或从事非法生产的;零售单位非法储存、违规超量储存、销售非法产品的;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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