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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 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从事爆破作业的。重点整治民爆企业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行为,严肃查处民爆企业超出许可期限生产销售行为,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检查各市、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督查各地贯彻国务院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的执行进展,检查各生产企业落实《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和《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进展情况;督查民爆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情况。(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 9. 冶金。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以及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未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的;未与外来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的;未严格执行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审批、监控制度;未按标准规程设置防范各类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未严格执行煤气、氧气等气体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0.职业卫生。在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中列入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加工的;停产整顿、整合重组、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2012年1月份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没有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规定为职工发放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在公告栏中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到5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7月)。 各地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