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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邯郸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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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章立制,强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建设

  

  (一)加快综合协调机构建设。按照省、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综合协调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理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权威。

  

  (二)完善基层监管网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冀政函〔2011〕116号)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专职人员、专项经费和监管职责。以社区和行政村为监管单元,整合基层工商、卫生、公安、农业、城管等部门力量和监管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实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

  

  (三)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着眼于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为平台的高层议事制度、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工作会议为平台的工作协调制度、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为平台的日常调度制度、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与新闻媒体通气会为平台的舆情应对制度、以各级政府与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平台的应急处置制度、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平台的案件查办制度。

  

  (四)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风险监测网络,将监测网络延伸到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商店餐馆和家家户户。按照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和结果利用,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日常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工作。

  

  四、加大投入,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监测工作

  

  (一)完善标准体系。积极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企业备案工作,完善备案程序,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配合省开展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二)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稳步推进市、县两级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逐步实现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项目、核发检测经费、调剂使用检测设备、发布检测结果“五个统一”。进一步加强邯郸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建设,行使第三方检验监测职能,完善检验监测计划、工作机制和处置程序,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推进监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开展。鼓励各县(市、区)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检测机构认证和管理,实现检测机构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严格检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透漏监测结果。

  

  (三)改善监管队伍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按照填平补齐、适用适宜原则,各县(市、区)要为各监管部门配备基本的快检设备、现场调查取证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加强乡(镇)、街道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联合防控,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一)健全信息报送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建设,畅通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细化食品安全紧急信息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限和责任要求,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在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框架下,分级分部门编制和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应急处置措施细化分解到每个部门、岗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理顺各监管部门预案之间的关系,增强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协调和衔接,提高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发挥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和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的协同配合职能作用,建立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无缝对接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联合防控、高效应对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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