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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邯郸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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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分工协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制定《邯郸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健全严格的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结合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明确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岗位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到岗,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监管失职、渎职行为。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落实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从严追究其法人代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严重违法企业负责人再从事食品行业。完善分类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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