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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2012年05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文件精神,切实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实施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信息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总结近年来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就我市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用事业、城管执法、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商务、工商、质监、国资、银监、供电、人民银行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综合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办法;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一名副县级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财政、国税、地税三个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管理运用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分析涉税信息;督导各成员单位上报信息、负责信息比对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定期组织信息员培训和召开例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税检查、考核以及对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地的综合治税工作。建立健全以单位、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税源监控网络,加强与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的联系,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运行情况。

  

  二、搭建信息平台,搞好税源动态监控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强化技术支撑,开发信息传输交换平台,完善信息查询、户籍比对、税种分析、电税评估、行业税负等综合分析功能。纵向与省、县(市、区)联网,横向与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互通,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明确专职综合治税信息员,按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信息内容、范围、标准、格式、时间和方式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涉税信息,通过采集、整理、分析比对,全面掌握税源底数,实施税源动态监控,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对税源监控发现的漏征、漏管、税负失衡及纳税异常等情况,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核查,并建立信息运用反馈制度,及时掌握核查结果。

  

  各县(市、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本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并按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向省、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涉税信息资料。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综合治税大格局

  

  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成员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要求履职尽责做好工作:

  

  1、财政部门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费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国税、地税部门于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上报税务登记变动、企业申报纳税等信息,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据实征收,应收尽收。重大涉税案件要提前向检察机关通报。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便于联合监督。

  

  3、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等信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未经税务机关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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