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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2]5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第五条  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评定工作开始前,秘书处考核聘用年度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营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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