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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2]5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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