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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3名以上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的。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员工、过程、结果等方面提供组织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三年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