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1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现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告。 一、关于直接下放“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县地税局分别对各自管辖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二、关于直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方案 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除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 三、关于直接下放“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