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公告[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接上页]

六、关于直接下放“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申请人所在地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七、关于直接下放“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八、关于直接下放“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